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师的职业行为,提升教育行业的整体形象与公信力,陕西省教育厅近期发布了《中小学教师行为八不准》的规定。这一规定旨在明确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行为底线,确保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。
以下是《中小学教师行为八不准》的具体
一、不准歧视、侮辱或体罚学生
教师应当尊重每一位学生的个体差异,不得因学生成绩、家庭背景或其他原因对学生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或侮辱,更不能采取体罚的方式对待学生。
二、不准收受家长财物或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教学的宴请
教师应保持廉洁自律,不得以任何名义接受学生家长赠送的礼品、礼金或参与可能影响公正教学的宴请活动。
三、不准在课堂上使用不当语言或传播不实信息
教师授课时需用语文明,不得发表有损国家利益、社会和谐或违背科学精神的言论,同时严禁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。
四、不准擅自占用教学时间从事与教学无关的活动
教师应当专注于本职工作,不得在课堂内外从事与教学任务无关的商业活动或其他私人事务。
五、不准擅自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或强制购买指定商品
教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,向学生推荐或强迫购买特定的学习资料、书籍等商品,以谋取个人利益。
六、不准无故旷课、迟到或早退
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学校作息安排,按时完成教学任务,不得随意缺勤或拖延工作进度。
七、不准泄露学生隐私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
教师应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,不得私自披露学生的个人信息或侵犯其合法权益。
八、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有偿补课或校外培训机构兼职
教师不得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或开展有偿补课活动,以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自身职业道德。
以上八项规定既是对教师职业操守的基本要求,也是对广大师生权益的有效保障。希望全省中小学教师能够严格遵守这些准则,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环境,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贡献力量。